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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保险知识问答系列一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 2008-06-13

    江西省于2005年3月开始在全省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这项工作实施两年多来,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既维护了旅客的利益,也降低了企业的风险和投保成本。为了巩固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制度的实施成果,促进保险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客观公正地诚信履约,依法理赔,避免走弯路,普及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知识,江西省道路运输协会针对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编撰了有关的知识问答,并于本期开始连载,以期使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和管理人员更好地了解执行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帮助大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推进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上升到一个新台阶,为建设和谐平安江西作出贡献。
    一.什么是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它与以往的营运客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营运客车承运人责任险,是指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根据《道条》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或上下客车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承运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付的一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以往,运输企业虽然也为旅客投保营运客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但受益人是旅客,一旦发生事故,旅客在获得意外险的赔偿后还可以以承运人负有责任为由提起诉讼,一旦胜诉,运输企业还将面临承运责任的赔偿。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标的不是有形的,而是被保险人因过失或者无过失造成的旅客的损失,且受益人为客运企业,因此通过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就能很好地解决了运输企业面临的上述两次赔偿风险,既能使旅客依法得到基本保障,又降低了运输企业的经营风险。
     《道条》第三十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为旅客投保是承运人的责任,其他的险种如意外保险均无法取代。
   二.通过全省统一实施承运人责任险制度能给道路运输经营者带来那些好处?
     考虑到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实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受运输经营者的委托,并经省运管局同意,江西省道路运输协会代表投保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监督保险公司履行合同、兑现服务承诺。全省统一实施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实现全省统一运作、统一保险金额、统一投保标准、统一赔付的办法的目标,达到以相对优惠的保费获得相对较高的保险金额,从而依法保障道路运输旅客、危险货物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降低全省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投保成本,解决了以前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者普遍存在的投保费偏高而获得的保险责任限额偏低,不能为经营者化解较大风险的问题;另外省里组织专人进行调研、考察、谈判制定的保险方案可以更全面、合理和完善,也可以为广大业户提供更为周到及时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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