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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原创 作者:管理员 日期: 2018-04-27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推进货车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者检验检测费用负担,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改革,加强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积极实施检验检测结果互认,满足社会公众对检验检测服务新需求,重点解决货车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检验检测不方便、检验检测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逐步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增强车主的获得感。

二、工作措施

(一)推进货车检验检测依法合并,切实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

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的精神,有效杜绝重复检验检测,切实降低道路货运经营者经营成本。

1.实行货车检验检测结果互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监管的,可以依法开展安全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项目应逐步实行“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收费”,对于货车安检和综检相同的项目,综检机构不得重复检验检测,不得重复收费。对于已实现“两检合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允许货车一次上线检测,依据安检、综检相关标准分别出具安检、综检报告。

2.统一检验检测标准。货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方法、标准和检验报告全国统一。质监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相关标准的整合,并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3.统一检验检测周期。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货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自2018年1月1日起,货车的综检、安检实行统一的检验检测周期,以该车辆的安检周期时间为准。

(二)采取多项措施,改进货车检验检测便民服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要简化办事流程和手续,为道路货运经营者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

4.实行货车异地检验检测。实行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在全省范围内异地办理检验检测,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检测手续,并逐步推行跨省异地检验检测,实现全国范围“通检”。

5.实行普货车辆异地年审。省内普货运输车辆异地年审,由道路运输经营者到车辆年审地具有资质的综检机构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后,年审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人为阻碍普货车辆实行省内异地年审。

6.推行货车预约检验检测。鼓励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应用等方式提供预约检车服务,完善预约服务流程,增设预约窗口和检验检测通道,方便货车“随到随检”。

7.优化检验检测服务流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完善场地引导标识,整合优化服务流程,减少货车车主排队往返,不断改进检车服务体验。

(三)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8.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从业要求,认真落实检验检测主体责任,提升检验检测服务水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认真做好车辆检验检测工作,并对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9.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推进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系统联网及检验检测数据信息共享。质监部门要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纳入计量认证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及时颁发计量认证证书。质监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具备货车安全技术检验条件的机构名单通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实现数据联网。

10.强化行业自律体系建设。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管理体系,强化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提升检测服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基础研究、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凝聚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规范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信任关系的建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1.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要通过网上巡查、明察暗访、突击抽查等方式,重点抽查检验检测档案,倒查检验检测视频,检查检验检测设备和系统,严格查处违规替检、减少检验检测项目、篡改检验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和违规信息通报机制建设,对发现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不检验检测即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替检代检、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规定查处。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被撤销计量认证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163 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逐步推动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货车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减轻道路货运经营者负担。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级交通运输、公安、质监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货车检验检测改革新政策措施的集中培训,正确领会有关政策措施精神,切实落实检验检测工作各项改革举措。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多层面、全方位地宣传货车检验检测改革工作情况,引导舆论形成良好氛围。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社会监督,引导和鼓励公众对检验机构违规检验等问题进行举报。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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