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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

来源:原创 作者: 日期: 2018-08-2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险

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

特别约定:   

第一条 发生事故后,不论承运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应先履行保险赔偿。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依法向过错方追偿。   

第二条 第三者、驾驶员及随车人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受医保用药限制。

第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实际载货吨位超过核定吨位时,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照承保时核定的吨位与实际载货吨位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因保险事故发生争议时,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共同指定保险公估人理算,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  在本条款中,驾驶员、随车人员的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同第三者一致。   

第六条  被保险人保险事项的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营运线路的调整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举证提出的损失额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八条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而失效,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第九条  因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或由于其过失而导致违反本保险保证条款,此保单的保障不受影响。

第十条  赔偿责任特约说明 

 1.驾驶员、随车人员及第三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根据救治需要,包括医保内、医保外各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必要的营养费等,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认定,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限额内予以全额赔偿。   

2.驾驶员、随车人员及第三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残疾的,因丧失劳动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认定,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限额内予以全额赔付。   

3.驾驶员、随车人员及第三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导致死亡的,所需支付的死亡赔偿金,赡养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保险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人民法院的认定,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金限额内予以全额赔付。

4、驾驶员、随车人员及第三者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后,保险人在履行赔偿时,完全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及特别约定确定保险责任范围。

5、若保险车辆在运输非危险品货物时发生事故,应视同运输危险品货物一样享受保险责任理赔。

第十一条  驾驶员、随车人员及第三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遭受精神损害,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具体额度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伤残等级

赔偿额度(人民币元)

1级及死亡

50000

2

45000

3

40000

4

35000

5

30000

6

25000

7

20000

8

15000

9

10000

10

5000

第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其诉讼地为保险车辆的车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  本特别约定及附加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粘贴在保险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一并交付投保人。

附加条款:

1、错误和遗漏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2、不可控制条款   

因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或非由于其过失而导致违反本保险保证条款,此保单的保障不受影响。   

3、急救费用条款   

本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随车人员人身伤残时应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急救费用(不限于任何交通工具)。 

4、法律费用条款

因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和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等),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5、保险公估人条款   

由江西省道路运输协会指定保险公估人,同时取得保险人认可。因保险事故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指定保险公估人理算,理算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6、赔偿限额自动恢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赔偿限额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自动恢复原赔偿限额。但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原定费率缴纳赔偿限额恢复部分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本保单有效期止对应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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